過期農藥如何處理”和檢驗不合格的過期農藥《管理條例》還規定:“處理過期報廢農藥,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。農藥廢品的種類有哪些?回收法律法規為《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》,農藥廢棄物包括農藥禁止使用但仍有庫存,農藥已過期,農藥為假冒偽劣,農藥為使用后殘留液體并含有。
1、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(2018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藥經營行為,加強農藥經營許可管理,根據農藥管理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第二條農藥本辦法適用于營業執照的申請、審查、核發和監督管理。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藥的,應當取得農藥的營業執照。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對全國農藥營業執照的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。限制使用農藥營業執照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(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)頒發;其他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(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主管部門)根據農藥經營者的申請頒發。
2、過期 農藥到底該如何處理"和檢驗不符合標準的過期產品農藥《管理條例》還規定:"處理過期產品農藥,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,防止污染環境。“可見,對于過期的農藥,首先普通人不能隨便銷毀,其次國家也沒有禁止出售。但是農藥的過期銷售必須滿足三個條件:一是必須經過省級以上檢定機構檢驗,產品質量仍符合相關標準;二、必須在農藥的包裝上標明“過期農藥”字樣,并根據其實際有效率明確標明用法用量;第三,必須限時出售。
由于農村農資網點發放的農藥過期,且大部分網點距離省會較遠,無法帶幾瓶幾袋農藥到省級(更不到部級)農藥檢定機構進行檢驗,難以做出是否繼續銷售的正確選擇。由此可見“農藥管理規定”的相關規定其實只對業務量大的批發商和廠家有效,而對基層零售商根本不適用。
3、 農藥經營管理許可辦法法律解析:農藥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 (一)具有農學、植保、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56小時以上專業教育培訓機構學習經歷,熟悉農藥管理規定和碩士/123。(二)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和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,并與其他商品、生活區和飲用水源有效隔離;從事其他農業投入品的,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;(三)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有通風、消防、防中毒等設施,并有與經營品種、類別相適應的貨架、柜臺等陳列設施和設備農藥;(四)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代碼的掃描識別設備和記錄農藥購、存、銷等電子賬目的計算機管理系統;(5)有進貨查驗、臺賬記錄、安全管理、安全防護、應急處置、貯存管理、農藥waste回收及處置和使用指南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;(六)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






